墾丁 屏東 高雄蓋合法民宿
H1 ~H2申請 不一樣
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 5 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 15 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 200 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
l 可以申請設置民宿之地區如下:
1. 風景特定區。
2. 觀光地區。
3. 國家公園區。(墾丁) (茂林)
4. 原住民地區。
5. 偏遠地區。
6. 離島地區。
7. 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8. 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9. 非都市土地。(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
l 申請民宿登記要準備之資料如下:
1. 申請書。
2.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
3.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4. 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5. 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6.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7. 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8. 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
9. 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l 申請民宿審查流程:
依民宿管理辦法,民宿是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觀光旅遊局受理民宿申請,會先審查所附書表文件是否符合民宿管理辦法規定(不符者請申請人補件),再採書面審查或實地勘查方式,請建管、消防、地政等單位會同審查,符合規定,即通知申請人繳納證照費一千元,並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申請特色民宿,申請人則必須另外依據各縣市政府所訂特色民宿項目審查規定,備齊申請特色項目相關文件,由本局邀請產官學界代表組成審查小組,辦理現場會勘,共同審定。(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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