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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自107年5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止受理申請,請民眾踴躍申請。

一、受理申請時間:107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二、申請補助金額及基本條件: (一)申請建購住宅補助每戶補助20萬元,除具有原住民身分及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並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須年滿20歲。 2.本人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從未獲得政府機關 補助。 3.須具有經濟弱勢資格。 (二)申請修繕住宅補助最高補助10萬元,應具備條件: 1.自有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佳。 2.本人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 3.須具有經濟弱勢資格,得申請修繕住宅補助。 三、應備證件: (一)申請補助建購住宅者: 1.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並須經執行單位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署名。 2.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 3.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5.住宅照片(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 6.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二)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 1.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並須經執行單位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署名。 2.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房屋所有權者,得以房屋稅籍或檢附水費或電費繳費收據及經由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協助估價。 6.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7.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四、申辦程序:符合資格者請逕洽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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